周立波在美国判无罪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6-06 1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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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立波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关键证据不被采信,也就最终导致法院决定撤案——检察院有权上诉但二审改判机会不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两难”,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与“非法证据认定难”。我曾在河源代理了谢某组织卖淫案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认为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结果法院只愿意改变罪名轻判了1年多而不是宣布无罪。我在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中好不容易争取法院不采信2435.5万元电子证据,本以为深圳中级法院会宣告本案无罪,却不料法院以被告人火力18万元为由认定诈骗罪成立判了1年半。没有法院对非法证据的“零容忍”,如何推动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自己漏洞百出的证据都会被法院作为有罪判决依据,他们如何愿意提高执法能力?

  3、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应当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周立波非法持枪并携带毒品,在美国可以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罪,但在中国极有可能被处有罪。大量犯罪没有实际造成损害,本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即使要处罚也应该单处罚金,这才能“惩罚与教育并重”,而不是动辄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对这样的犯罪予以宽容,一则符合罪罚相当原则,二则可以鼓励行为人放弃犯罪或避免出现实际危害。至于破坏管理秩序云云,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纠正,而不是滥用刑事处罚矫枉过正。我代理过一些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醉驾,明明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予以宽容,却一定要判决拘役。我还代理了原吸毒者携带9克冰毒搭乘动车从老家返回深圳案件,明明是携带少量毒品复吸应当无罪,却被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有罪。毁掉一个人的青春,对“重刑主义”陈旧观点难改的不少法官而言,没有任何心理负担。上次广东省高院刘锦平法官在“扫黑除恶”培训课上就提出,法官应该对被告人多一些同情、留有余地,这也说明不少法官也逐渐意识到并非“重刑”才是“保护”,“宽容”更是“挽救”。

  4、尊重人权与打击犯罪不能兼顾时应当以尊重人权优先

  辛普森杀妻案、周立波非法持枪并携带毒品案,都在陪审团面前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走向无罪。尊重人权与打击犯罪,这是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海洋法系国家甚至中国都很头痛的问题。鱼与熊掌兼得当然最好,不能兼得就应该舍鱼而取熊掌,即尊重人权优先。中国有“杀一儆百”的惯例,也有“宁可错杀绝不错放”的传统,这就使得大量无辜者被冤屈。能够“不错抓不漏网”当然更好,如果不能做到“两不”则应该“网开一面”,以免伤及无辜。就象面对歹徒劫持人质,即使是中国特警都懂得宁可屈从歹徒无理要求也要确保人质安全,即使要发起进攻也要尽量避免伤及无辜,一些法官、检察官岂能不知?中国司法应该全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为了避免伤及无辜宁可网开一面,为了尊重人权宁可暂停打击罪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如果继续作恶迟早漏网,罪犯如果改邪归正岂不是功德圆满?

  中国司法与欧美日韩在诉讼法制度上其实相差不大,相差巨大的是刑事诉讼观点。不能改变“重刑主义”思维,不能接受“疑罪从无”理念,不能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不能尊重辩护权,则中国司法无法遏制冤假错案此伏彼起。在“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度下,要保护法官等办案人员,就应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既然办案机关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无辜者,那么就应该力求避免“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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