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他人财物金额

来源:名资汇网 2018-03-17 1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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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侵占罪数额标准如何规定

刑法第13条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学的定义与概括,揭示了犯罪的基本特征,阐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作为侵犯财产罪,侵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所侵占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因而,非法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相当的程度。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侵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直接地表现为对公民、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自己所持有的单位或其他公民的财物非法地转变为自己所有,剥夺了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在非法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基于保管、托运、借用等合同关系而合法地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权,这种合同关系的最深层次的基础,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诚实信用的委托关系,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实则是对诚实信用的委托关系的破坏与违背,当然,侵占遗忘物与埋藏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所以,侵占犯罪从表面上看是侵犯了公民及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从更深层次上透视,它通过侵犯单位、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间接地阻碍了商品的流通,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侵占行为成立前,基于租赁、保管、抵押、质押、寄托、托运、借用等合同关系以及雇佣关系,基于与行为人之间的诚实信用,财物所有人才能将自己财物的占有权交付与行为人,行为人有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委托合理地行使占有权,不得侵犯财物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行为人超越了财物所有人的意思或授权,违反法律、违背委托将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必然会对诚实信用的委托信任关系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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